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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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3月28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乡(镇)的林业发展规划,履行造林绿化、护林防火、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职责。负责调解和裁决辖区范围内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林木、林地纠纷。
自治县规划山区的林业开发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充分利用丰富的林木和林地资源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林业产业基地,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因地制宜培育多林种、多树种,大力发展笋竹两用林和果木药材林等多种经济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耕还林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林木种苗工程、生态公益林工程等林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林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沙角洞银杉自然保护区,银竹老山自然保护区,旅游规划保护区,两江公路两侧、白云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线内,陡坡、险坡、岩石裸露地实行全封禁育林。新造幼林、水源林、飞播林、能够封山成林的疏残林和其他公路两旁绿化林实行封山保护。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植树造林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都应承担植树造林义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县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用于植树造林。
对林农承包山的采伐迹地自治县实行预留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制度。林农在申领皆伐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按皆伐面积缴纳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待林木采伐完毕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后,保证金全部退回;不能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利用预留的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为其完成造林任务。
国有林场、采育场、农牧场和股份制林场组织采伐林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伐设计和核发采伐许可证。
乡(镇)集体林场、个体林场采伐林木和个人采伐其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本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基层林业工作站核发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属于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抵押,可以自采自销,不纳入采伐限额。
以营利为目的采挖、异地移植活立木和树蔸、树桩,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治县根据需要,在县内建立木竹及其制品交易市场。
严禁在核发采伐许可证、安排限额采伐计划、办理木材运输证、安排林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等工作中乱增加收费项目和搭车收费。
乡(镇)、场和村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界林业管理,在沙角洞银杉自然保护区、银竹老山自然保护区、双江口、风雨殿、十万古田等边远边界设立护林站点,配备专职护林员,加强边界护林联防。
禁止在全封禁封山育林内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采脂、放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