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每年的三月作为植树造林活动月。

植树造林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都应承担植树造林义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县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用于植树造林。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