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二十五度以下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和种植牧草。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