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