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