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