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