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未补办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而未编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而未编制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制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