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十条已废止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