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2 环境保护规划Article 10Repealed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