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产行政管理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私人所有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