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Chapter 2 房产行政管理Article 5In force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私人所有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