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私人所有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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