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土地、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产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