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土地、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产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