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恢复原状,并处以原房产价值1%~5%的罚款。给房屋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