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以房产价值5%~10%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