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陨失,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