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陨失,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5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