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依照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对修缮负有责任的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对修缮负有责任的人对房屋应及时修缮。因不及时修缮房屋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