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修缮第二十三条有效依照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对修缮负有责任的人应当履行的责任。房屋所有人和其他对修缮负有责任的人对房屋应及时修缮。因不及时修缮房屋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