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房屋使用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设施有监护的责任,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