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修缮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屋使用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设施有监护的责任,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