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