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修缮第二十条有效房屋修缮资金,依据房屋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进行筹措。公有房屋维修资金的筹措:(一)房租收入中规定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资金;(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划拨的资金;(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中部分盈余的资金;(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私有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