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结构时,不涉及拆改房屋内外承重墙等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向房产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由房产管理单位审批。改变房屋结构涉及拆改房屋内外承重墙等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