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向房产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房产资料,经房产管理单位初审后,凭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改变用途临时使用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