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使用权,不得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