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的检举拒绝、推诿或者不按规定移送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