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由于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