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发现本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涉嫌职务犯罪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泄露检举人情况或者检举行为的;(四)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