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执行各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