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执行各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