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