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管理目标;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