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