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志愿理念。

每年三月五日当周为本省志愿服务宣传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