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条有效省、市、县、自治县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设立办公室,负责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