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省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会可以依法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志愿服务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志愿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具体事项包括:

(一)资助志愿服务活动;

(二)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

(三)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捐赠者和志愿者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