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志愿服务活动捐赠财产。捐赠者对财产的使用有特别要求且符合公益目的的,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捐赠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