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

(二)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