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条件或安全保障;

(四)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