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自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有关组织、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是否提供服务及时予以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或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