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占用存量建设用地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批准手续。

私自协商占用土地的,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手续的,按非法占地处罚。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对超过审批面积的部分,按非法占地处罚。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