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事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的开发治理,经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其承包期限为50年。

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的开发治理,必须坚持山、水、田、林、路、村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谁开发谁治理谁受益,谁造成损害谁补偿。

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的开发治理要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满二年不进行开发治理的,由发包方收回其经营使用权。造成损失者,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