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归侨、侨眷给予照顾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方针,结合实际情况,对归侨、侨眷在其他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