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归侨、侨眷给予照顾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方针,结合实际情况,对归侨、侨眷在其他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