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技术创新;
(四)清洁生产;
(五)专业化生产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六)开拓国际市场;
(七)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