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技术创新;

(四)清洁生产;

(五)专业化生产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六)开拓国际市场;

(七)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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