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对下列中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

(一)失业人员创办的;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

(四)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的;

(五)在贫困地区创办的;

(六)其他符合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