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四条已废止对下列中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四)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的;(五)在贫困地区创办的;(六)其他符合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