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经营者,都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景区内各类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有经营者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