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经营者,都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景区内各类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有经营者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