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各类投资者、经营者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从事宾馆、餐饮等服务项目的建设、经营和作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确定投资者、经营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