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和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保持现场整洁。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