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15日内拆除,但需要继续使用、不影响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并经过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