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破坏资源、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